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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化生活] 转帖:为什么修行堕落的借口往往是“生活即修行” 圣凯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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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0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六祖慧能说:“佛法在世间,不离世间觉”,马祖道一说:“平常心是道”,太虚大师说:“人成即佛成,是名真现实”,这些经典名言似乎都支持“生活即修行”的理论。于是,“生活即修行”,成为佛教徒理解佛法与生活关系的理论基石与经典诠释。在现实型态中,更可以发现唱歌、喝茶、下棋、打球等现实生活都成为“修行”的口号;生活即修行,既给修行带来现实的感召力,也会带来修行的堕落诟病。因此,深入理解“生活即修行”,是当代佛教界在弘扬佛法的重要理论问题,也是佛教徒正确处理好佛法与生活的重要现实问题。

一、“生活即修行”的本体——“性在作用”

“生活即修行”的原理来自如来藏思想,众生身中皆具足平等无差别的如来性,“在缠名如来藏,出缠名法身”,后来禅宗提倡“见性成佛”,强调悟入事物的本性。但是,本性是依现象而显示,故依现象而直示法性,这样身心活动即为本性——“性在作用”的思想逐渐显露出来。

宋译《楞伽经》卷二说:

或有佛刹瞻视显法,或有作相,或有扬眉,或有动睛,或笑或欠,或声咳,或念刹土。或动摇。大慧!如瞻视及香积世界,普贤如来国土但以瞻视,令诸菩萨得无生法忍及殊胜三昧。是故非言说有性有一切性。大慧!见此世界蚊蚋虫蚁,是等众生无有言说,而各办事。

这正是借助“扬眉”、“笑”等身心动作的“作用”,指示学人悟入般若法性。当然,生命现象是二元分别对待之心、境,必须有般若法性的作用,才能“见性成佛”,这就是“性在作用”。

“性在作用”则必须强调破除“现象作用”,离开“般若法性”,所谓“生活”就不是修行。但是,马祖道一禅师却说:“著衣喫饭,言谈祇对,六根运用,一切施为,尽是法性。”马祖强调“施为”即是法性,这就表示喝茶、吃饭等现象作用皆是法性。“法性”非单指“无分别”性,亦兼有分别之作用而言——统“无分别”又常起“现象作用”之全体,才是“法性”的完整内涵。

所以,“生活即修行”的本体在于“般若法性”,这不仅是理悟,更是实践的——我、法双空,必须通过猛烈身心动止来展现,这才是棒喝、棍打的意义所在。反过来说,如果离开“般若法性”观照和反思,生活方式就是欲望的堕落与对待的分别,根本不是修行。或许可以这样说:生活即修行,修行离不开生活;但并不是所有生活方式都是修行,只有“般若法性”作用的生活方式才是修行——自由、宁静、灵性(戒、定、慧)的生活方式。

二、“生活即修行”的境界——平常心

当提倡“生活即修行”时,必须依靠“平常心是道”作为境界的根据。平常心是道来自马祖道一,《景德传灯录》卷二十八:

道不用修,但莫污染。何为污染?但有生死心、造作、趣向,皆是污染。若欲直会其道,平常心是道。(何)谓平常心?无造作、无是非、无取舍、无断常、无凡无圣。经云:非凡夫行,非贤圣行,是菩萨行。只如今行住坐卧,应机接物,尽是道。道即是法界,乃至河沙妙用,不出法界。若不然者,云何言心地法门?云何言无尽灯?一切法皆是心法,一切名皆是心名,万法皆从心生,心为万法之根本。经云:识心达本,故号沙门。名等义等一切诸法,皆等纯一无杂。若于教门中得随时自在,建立法界,尽是法界;若立真如,尽是真如;若立理,一切法尽是理;若立事,一切法尽是事。举一千从,理事无别,尽是妙用,更无别理,皆由心之回转……一切法皆是佛法,诸法即解脱,解脱者即真如,诸法不出于真如。行住坐卧悉是不思议用,不待时节……若见此理,真正不造诸业,随分过生,一衣一钵,坐起相随,戒行增熏,积于净业。但能如是,何虑不通!

“平常心是道”的根据有二:

第一、“心为万法之根本”,“心”能建立诸法,具备各种功能作用,是统摄一切分别、无分别的中枢,是悟入、观照“般若法性”的主体;

第二、“一切法皆是佛法”,要事理圆融。所以,“平常心”并非平常凡夫的分别活动,更不是欲望、竞争之心,是“无造作、无是非、无取舍、无断常”。所以,从果位来说,“平常心”是清净智慧、无分别之心;从因地上说,即是去执、自由、宁静、灵性的心。

马祖强调“道不用修”,并不是碌碌无为,而破执至尽,能修一念亦破,从而悟入无分别法性,随顺任运,无功自行。所以,生活中的“随缘”,若是欲望、竞争,根本不是“道”,亦非“自在”。同时,修道的生活要“不造诸业,积于净业”,所以“道不用修”并不是不修行、不修善法、不努力精进,而是反对自以为是、心存杂念的造作,自欺欺人,哗众取宠;而是要精进修行,断除诸恶,修一切善法。所以,在生活中要有真实的体悟,培养去执、自由、宁静、灵性之心,在生活中修行,在修行中生活。所以,“平常心”并非平凡心,其本质是菩萨道,在般若智慧主导下的修行生活——菩提心、般若、誓愿、万行。

但是,修行生活并非离世甚至诡异,菩提心、精进心、般若慧必须以最平常、最平凡的方式表现出来,任何矫揉造作、是非争竞都不是“平常心”。

三、“生活即修行”的现实型态——个人修道生活与组织制度的区别

“平常心”境界的实现可能性只在于生命个体,而非某个组织。所以,“生活即修行”只关涉修道个体,与寺院等组织无关。

从“制度性宗教”出发,佛教是立足于神圣的;在佛教组织内部,教义、仪式、出家僧众象征神圣性,诵经、弘法等宗教活动代表神圣层面。僧人是佛教信仰的精神领袖、民众信仰的指导者、正法的延续者,是佛教存在于世间的具体传承人。而寺院则是神圣的空间,是佛教信仰的的载体,是佛教思想与制度的体现,是佛教与社会连接的平台,是佛教文化体现的天地。寺院以一种组织制度出现,必须以“正法久住、广度众生”为理想和使命,而不能进入世俗体系,必须对世俗体系进行批判与反思。所以,寺院的制度性生活必须是出世、批判世俗意义的生活,必须强调只有出家、禁欲主义的生活才是修行。

僧人是特殊的修道个体,因为其修道生活是制度性的体现;同时,僧人也是具体的“人”的存在,难免也体现“人”的生活,如吃饭、喝茶、打球、弹琴、下棋等,但是“人”的生活必须受到制度的约束,即是持戒的生活。所以,僧人既是一种具体“人”的存在,也是一种宗教的制度性存在。从社会来说,一般人很难理解僧人作为具体“人”的存在;而从僧人来说,若缺乏信仰的热情、制度的约束与教理的指导,则容易滑向“人”。

僧人作为“人”和“制度”的混合体,而“修行”正好是其中沟通的中介,而且正是从“人”走向“佛”的觉悟历程,也是从世俗迈向社会的过程。所以,作为僧人个体来说,“生活即修行”在本体、境界上是完全适用的,而且是最佳状态的呈现。而寺院的组织制度必须对“人”的生活进行约束和批判,所以“生活即修行”不适应于制度性的寺院组织;即寺院作为组织,不能组织适合“人”的生活。

因此,僧人的生活必须进行严格的区分,如打球、弹琴、下棋等个人生活,必须控制在非制度性的范围内,即寺院的生活私人空间内,而不能以制度性的集体出现。所以,寺院不能将僧人的个体生活通过组织形式,如组成棋队、羽毛球队、琴队等出现在公众面前。僧人的生活以制度性形式出现在公众面前,必须是宗教性生活,如诵经、坐禅、从事慈善等神圣层面的生活。而当以具体“人”的生活出现在社会大众面前,尤其进入与社会大众的竞争体系,如XX寺足球队、篮球队等,则难免受到大众的诟病。如果将这些活动视为内部的健身活动,社会大众终将会理解和支持。

所以,出家就是选择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一种不能体现具体“人”的生活方式。但是,僧人毕竟是“人”,难免会有“人”的生活方式,但是这些“人”的生活方式必须受到制度的约束。其实,生活是自己过的,没必要把所有生活方式把呈现给别人;给自己留一点生活空间,也是给别人留点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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