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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学百科] 十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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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9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六、离非时食学处,有时也译为过午不食戒。也就是戒除,在不适宜的时间内进食的学处。

非时,巴利语vikàla,即不适宜的时间。
在日正中时之后,至第二天明相出现之间的时段,是诸佛与诸阿拉汉不用餐的时段,故称为“非时”。
日正中时:又作正午,即太阳正好垂直照射于所在地点的经线上的那一刹那。日影一偏,即为非时(过午)。
不同地区的日正中时,并不相同,所以不能以中午12点来计算。同时,在一年之中,不同日期的日正中时,也不尽相同。
明相出现:又作黎明,破晓;即天刚亮的时候。时间约在日出前的30-35分钟之间不等。佛教以明相出现作为日期的更替,而非现代社会的午夜12点。

有许多标志,可以辨认明相出现。如四周的天空,已由暗黑色转为蓝白色;鸟儿开始唱歌;
可以看清不远处树叶、建筑物等的颜色;不用打手电筒,也可看清道路等。一年之中不同日期的明相,其出现的时刻并不相同。

食,有时也称为‘药’。根据佛教《律藏》,有四种药:时限药、时分药、七日药和终生药。
1.时限药——限于在明相出现后至日正中时之间的时段,才可以食用的食物。

时限药可分为两种,即:⑴ 噉食,也作正食,软食。
《律藏》中说:“五种食物,名为噉食:饭、面食、炒粮、鱼和肉。”

a.饭——由稻谷、麦等七谷的米粒,所煮成的饭和粥。

b.面食——以麦为原料,制成的面制品。

c.炒粮——由七谷经烘炒而成,也包括将稻谷烘炒后,所捣成的粉。

d.鱼——包括鱼、鳖、虾、蟹、贝类等一切的水生动物。

e.肉——动物、禽类、鸟类、兽类的肉、骨、血、皮、蛋等。
⑵ 嚼食,也作硬食,不正食,珂但尼食。khàdana,即咀嚼之义。嚼食是指须经咬嚼的食物,如:水果、植物的块茎类等。

《律藏》中说:“除了五种噉食、时分药、七日药和终生药之外的其他食物,名为嚼食。”(Pc.239; 4.83)

除了上面的五类噉食以外,一般上用来当食物食用的,都可以归纳为嚼食,例如:蔬菜、果实、瓜类、豆类等等。
除此之外,麦片、美禄、好力克、阿华田、豆浆、番薯汤、可可、巧克力、奶酪及三合一咖啡,也不许在非时服用。
根据斯里兰卡及泰国佛教的传承,不加奶精的纯咖啡,可以在非时服用。

由于缅甸人把茶叶当食物,故缅甸比库过午不喝茶。但斯里兰卡和泰国的比库,则认为茶是终生药。
2.时分药——允许比库于一天之内,饮用的未煮过的果汁和蔬菜汁。例如:芒果汁、苹果汁、橙汁、香蕉汁、葡萄汁等。

有人将时分药,讹译为“非时浆”。巴利语yàma,直译为时分;夜分。在此是指从一天的明相出现,至第二天明相出现之间的时段(一日一夜),并非仅指非时。

世尊在《律藏.药篇》中说:“诸比库,我允许一切果汁,除了谷果汁之外。诸比库,允许一切叶汁,除了菜汁之外。
诸比库,我允许一切花汁,除了蜜花汁之外。诸比库,允许喝一切甘蔗汁。”——(Mv.300; 1.246)

律注《普端严》解释说:这里的菜汁,是指已煮熟了的菜汤。作为时限药的叶子,在做成食物之前榨成的汁,是允许喝的。
根据《律藏》的注释,大型水果以及一切其他种类的谷物,皆被视为是随顺于谷类的,其汁不可用来作时分药。例如椰子汁、西瓜汁、哈蜜瓜汁等。

时分药的制作方法是:由沙马内拉或在家人等未受具戒者,把欲榨成汁的小果等以冷水压挤后,经过滤而成。滤过了的汁,可以加进冷开水、糖或盐饮用。

任何经煮过了的蔬菜汁和水果汁,皆不可在午后饮用,因为该汁一旦煮过,则成了时限药。不过,放在太阳下加温是允许的。

现在市面上有许多包装果汁,如苹果汁、橙汁等,在出厂前为了保存的关系,而经过高温消毒,因此也不适合过午饮用。

若比库把时分药存放到第二天明相出现之后,则不得饮用。
3.七日药——允许比库在七天之内存放并食用的药。有五种七日药,即:生酥、熟酥、油、蜂蜜和糖。
这里的时分药和七日药,是对比库而言的,而非对沙马内拉(沙弥)。
4.终生药——又作尽寿药,即没有规定食用期限的药品。此一类的药品,并不包括前面的三种药,一般上是用来治病而不是当作食物吃用的。

时分药、七日药及终生药,是在有因缘时服用,如口渴时,饮时分药。有病时,服七日药或终生药。
5.混合药——有时,不同种类的药可能会混合在一起食用。如果在时分药、七日药或终生药中,加进了时限药,则应视为时限药。
例如:枸杞子、党参、肉桂等中药材,是属于终生药。但是若加进猪肉、鸡肉等一起煲汤时,则成了时限药,不得在非时食用。
沙马内拉,可以储存以上的种种药。除了时限药必须在午前吃完之外,其余几种药则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具足三个条件,即违反了过午不食戒:1.在非时;2.时限药;3.吞咽。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1.有因缘时服用时分药、七日药或终生药。

2.反刍者在反刍时,食物不吐出口而吞咽。3.疯狂者。4.心乱者。
七、离观听跳舞、唱歌、音乐、表演学处(戒):
跳舞——各种的舞蹈。唱歌——任何的歌曲,乃至以歌声诵经唱念。音乐——各种音乐、演奏。

表演——任何娱乐性的表演,如戏剧、说书、斗牛、斗鸡、斗狗、棍术、拳术、摔跤,以及演习、列阵、阅兵等;也包括上述的跳舞、唱歌和音乐表演。

此学处不仅不可以观听歌舞等,也不可以自己跳舞、唱歌、演奏,而且还不可以叫人歌舞等。
具足三个条件,即构成违犯此学处:1.跳舞、唱歌等其中之一;2.没有允许的原因(即为了观看或听)而前往;3.看或听。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此戒:1.于自己所在之处看见或听见;如在寺中,或坐车、坐在居士家时。但假如为了观看而走过去,或从座位上站起来则犯。

2.走路时看见或听见。但若故意转头去看,或故意走近则犯。3.在发生灾难时进入表演处而看见或听见。4.疯狂者。5.心乱者。
八、离妆饰、装扮之因的穿戴花鬘、芳香、涂香学处(戒):

花鬘——任何种类的花 (花环)。涂香——任何为了涂香而把香料捣碎后可用来涂抹的香粉。芳香——其余的香粉、熏香等一切种类的香。

这一切的香油和香粉等,如果是为了妆饰、装扮的目的而涂抹则犯;但若是为了当药使用则是可以的。

此学处也包括不佩戴耳环、项链、戒指、手镯、手珠、手表等装饰品。同时也不为了使自己有吸引力而涂抹各种香油、香水、香粉、香料、化妆品等。

具足三个条件,即构成违犯此学处:1.花鬘等其中之一;2.没有允许的因缘;3.佩戴、涂抹或妆饰。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此戒:1.由于皮肤病等因缘而涂抹带有香味的药膏、药粉等。

2.为了供佛等而接受或拿花、香等。3.疯狂者。4. 心乱者。5. 极度痛苦者。
九、离高、大床座学处(戒):高、大床座,巴利语uccàsayana mahàsayana。

巴利语sayana,直译为床、卧床、卧具。在此也包括椅子、床垫、椅垫、坐垫等,故译为“床座”。

高床座——超过规定尺寸的床座。大床座——不允许的毯子。这里的尺寸,是指除了床、椅底部的框架之外,脚部不可超过佛陀指宽的八指宽。
指宽,即以佛陀手指的宽度,来测量长短。根据《律藏》注释,佛陀指宽是常人指宽的三倍。
若以常人的一指宽为2厘米来计算,则佛陀的八指宽,约为48厘米;但是也有人认为,是27英寸或13英寸。

《律藏》及其义注,提到有二十种高、大床座:1.高床——脚高超过规定尺寸的床座。2.兽脚床——脚上刻有猛兽像的床座。

3.长毛氍——长毛的大氍毹,该毛超过四指宽。4.彩毛毯——彩绣的羊毛毯。5.白毛毯——羊毛织成的白毯。6.花毛毯——绣花的羊毛毯。

7.棉垫——只填塞天然棉花者。只填塞天然棉花:以称为木棉、蔓棉或草棉的三种棉花之一,
填满的床、椅或床垫、褥垫等。如果填塞的是人造棉或化纤类,则不属此列。棉被并非褥垫,故可以使用。
8.绣像毯——绣有狮子、老虎等像的彩色羊毛毯。9.双面毛毯——双面有毛的羊毛毯。10.单面毛毯——单面有毛的羊毛毯。

11.宝石绢丝品——四周缝有宝石的绢丝敷具。12.丝绸——四周缝有宝石的由丝线织成的敷具。若是纯丝绸的则适合使用。

13.大地毯——可供十六个舞女站着跳舞的羊毛毯。14.象毡——铺在象背上的敷具。15.马毡——铺在马背上的敷具。

16.车毡——铺在车上的敷具。17.羚羊皮席——用羚羊皮按床的尺寸缝制成的席子。

18.咖达离鹿皮特级敷具——以名为咖达离鹿之皮所制成的,特级敷具是最上等的敷具。将咖达离鹿皮缝在白布上制成。

19.有华盖者——即在床的上方绑有红色伞盖的意思。即使在白色伞盖下面有不允许的敷具也不适合使用;若没有则适合使用。

20.两端有红枕者——两端有红色头枕和脚枕的床。若只有一个枕头,即使其两侧是红色、莲花色或彩色的,只要尺寸适当,也是可以使用的;
如果是大枕头则是禁止的。佛陀说:“诸比库,不得持用半身大的枕头。若持用者,犯恶作。诸比库,我允许作如头大小的枕头。”

在这二十种高、大床座中,第一种高床和第二种兽脚床为“高床座”,其余十八种为“大床座”。
然而,佛陀在《律藏.坐卧处篇》中,也允许使用脚高超过善逝八指宽的方形凳子和七支椅。
七支椅,即有靠背、两旁有扶手的四脚椅子。这种椅子脚高过量,也是允许使用的。(Cv.297; 2.149)

若获得上述二十种高、大床座,佛陀允许把高床的高脚锯掉,把兽脚床的猛兽像锯掉,把棉垫里的棉花拆掉之后使用。其余的十七种,则可作为地毯使用。

床垫和坐垫,可用布或允许的皮革做套子,里面可以装填除了人毛、达子香叶和棉花以外的各种毛、树叶、树皮、草和布。
里头填塞天然棉花的弹簧床、床褥、坐垫、蒲团等,是不允许坐卧的。但有些长老认为:在俗人家中若有所填塞的棉花是固定无法取出的褥垫,还是允许坐的。
具足两个条件,即构成违犯此学处:1.高、大的床座;2.坐或卧。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1.不超过规定尺寸的床座。2.方凳和七支椅。
3.除了高床、兽脚床和棉垫外,可以坐在在家人所拥有的并且由他们所铺设的大床座,但不得卧。

4.说法时可坐在高大的法座上。5.疯狂者。6.心乱者。

十、离接受金银学处(不持金钱):金,巴利语jàtarpa,为黄金。银,巴利语rajata,为货币、铜钱、木钱、胶钱等。
凡通用的货币,也属于金银。总之,金钱是指任何可以用来交换商品的等价物,包括金、银、钱币、支票、信用卡等。

若以任何的方式接受金钱,称为接受。有三种接受的方式:

1.自己拿取——当有人供养金钱时,他亲自接受;或在任何地方发现不属于任何人的金钱时,他自己拾取。

2.指使他人拿取——当有人供养金钱或发现金钱时,他指使别人为自己拿取金钱或代为保管。

3.同意放在近处——允许他人将金钱放在自己身旁或某处。
如果施主,手中拿着金钱或红包等,对沙马内拉或比库说:“尊者,我想供养您。”此时,沙马内拉或比库不能接受,
并且应该说:“我们不可接受金钱。”或“这是不许可的。”等拒绝金钱之语,否则就成了默许;
假如沙马内拉或比库,指示施主把钱交给某人,或放在某处,也属于接受金钱。如果施主通过言语或动作,来传达供养金钱的讯息,

例如将钱摆在沙马内拉前面说:“这是供养您的。”或者把钱放在某处,然后说:“在某某地方的那笔钱是给您的。”
而沙马内拉或比库,并没有通过身体行为或言语加以拒绝,并且在内心接受它,这也属于允许接受金钱。
《律藏》义注中说:“假如他的内心,允许并想要接受金钱,但通过身体或语言拒绝说:‘这是不许可的。’则不犯。
若没有通过身体或语言拒绝,但以清净心不接受,想着:“这对我们是不许可的。”也不犯。
只要通过身、语、意三门中的任何一门拒绝,都成为拒绝。以此三种方式的任何一种接受金银,称为“接受”。

对于佛教出家人来说,没有任何的理由,能使接受金钱成为许可!正如世尊在《律藏.大品.药篇》中说:

“诸比库,若人们有信心、净信,他们将金钱放在净人的手中,说:‘请以此给与尊师所许可的物品。’
诸比库,我允许你们接受由此所得的许可的物品。然而,诸比库,我不说你们能以任何的方式,接受、寻求金银。”(Mv.299; 1.245)
许可的(kappiyaü):直译为“净的”,又作“如法的”、“适当的”、“适合的”。在这里,是指如法的必需品或生活资具。
因此,若施主拿着钱,但并没有指明说,要供养给沙马内拉,而只是问:“尊者,您有净人吗?”或“请问您的净人是谁?”他则可指出谁是净人。

另外,如果施主说:“我要供养您必需品/资具,价值若干元,请问您的净人是谁?”如此,沙马内拉也可告诉他净人是谁。
在这种情况下,沙马内拉或比库所接受的,只是可供如法使用的日常必需品或生活资具,而不是金钱。
沙马内拉除了不得接受金钱之外,也不得从事各种金钱交易和各种买卖。当沙马内拉需要某物品(例如钵)时,
他可向在家净人说:“我需要一个钵。”而不应说:“帮我买一个钵。”假如有某物品,是沙马内拉亲自用钱所买的,
则包括比库在内的所有出家众,皆不能接受和使用此物品。这一点跟比库学处相同。(Pr.588, 594, 597; 3.239, 241-2)
具足三个条件,即构成违犯此学处:1.金银;2. 为了自己;3. 以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接受。
律注《普端严》中说:“不管是为了自己接受金银,还是为了僧团、群体、其他人或佛塔等理由而接受,都不准许。”(Pr.A.583-4; 3.691)

在这里,把“为了自己”作为违犯的条件之一,乃是针对下面不犯的第一种情况而言,并不是说,只要打着所谓的“说净”或“代人持钱”等幌子,就可以接受金钱。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1.在寺院或居所内捡到他人遗失的金钱,在算了多少价值后,存着归还主人的心而暂时保管者。2. 疯狂者。3. 心乱者。
发表于 2013-8-31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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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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