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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坤律师事务所:"黑老大"持法律书混天下 被控五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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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他“导演”了上百人街头火拼;他使指手下勒索私企老板,逼得老板远走他乡企业濒临倒闭;他在娱乐场所寻衅滋事,稍有不顺便大打出手……3日,涉黑团伙老大成绍东在昆明盘龙法院受审,成绍东被指控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等5项罪名,其他11名团伙成员也同案受审。
  上午9点,庭审正式开始。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以来,被告成绍东以同乡等关系为依托,先后纠集网罗被告人罗春强、纪建国、徐龙昌、丁汝辉、马宏州、邓建林等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组织结构固定,参与人员众多,拥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3年11月,被告成绍东以帮助陈某某向杨某某追偿债务为名,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0万元。2004年6月12日,被告成绍东、罗春强、徐昌龙等人在本市新迎小区胜利花园旁的茶室外殴打被害人黄云致重伤。2004年7月2日,被告成绍东、文俊分别组织被告人孟庆国、王明虎等数人在本市五华区西部客运站附近,持戒斗殴致使双方人员受伤。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成绍东伙同他们,多次组织多人到金陵公墓拉横幅,殴打员工、威胁公司股东,致使金陵公墓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陷入混乱,严重破坏了该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并造成重大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成绍东、丁汝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责。成绍东、罗春强、纪建国、徐龙昌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成绍东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责,成绍东组织聚众斗殴,被告人孟庆国、王明虎积极参加,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责,被告人文俊组织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同时,成绍东、吕正菓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此外,成绍东为首的11名被告人的行为还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值得一提的是,出狱后的成绍东加强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经常组织手下学习法律,还请律师来授课,他在车上必放的一本书就是《中国刑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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