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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制度:唐朝有“冷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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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9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今有一些人,从利己主义立场出发,面对邪恶势力及危害社会安全的现象不敢挺身而出,而是无动于衷或缩手缩脚。现今法律,无法将这些冷漠的旁观者绳之以法,人们只能在道义和良心上对他们进行谴责。但在唐代,这些冷漠的旁观者则要受到法律制裁。
  《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发生强盗及杀人案件时,被害之家及邻舍,“同伍”(五户为一伍)及“比伍”(邻近的五户)都必须立即向官府报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若是盗窃罪,则比照这一刑罚,减刑二等。当罪犯劫持人质时,“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意思是说:当看见有犯罪分子劫持人质时,“警察”及邻居不冲上前去搏斗捉拿犯罪嫌疑人者,判刑两年。
  《唐律疏议捕亡律》规定:“公安人员”在道路上追捕罪犯,当追捕者因势单力薄而无法制服擒拿罪犯,因而求助于道路上的行人时,“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邻居之间也有挺身而出抓捕犯罪分子的义务,“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
  如果看见发生火灾,却不报告不扑救,也要治罪。《唐律疏议杂律》载:“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其刑罚比照失火罪减二等执行。假如说失火罪徒刑两年,那么发现火灾不报告或不扑救者则要判一年徒刑。
http://www.dadunet.com/106-108-view-108-201111-50381-1.html
发表于 2011-11-19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盛唐气象,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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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9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冷漠的人,理当要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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