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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锦佳律师事务所物流合同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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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物流合同的一般法律性质
1.第三方物流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北京锦佳律师事务所一方提供物流服务,另一方付给报酬或费用,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和义务,并且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的同时,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服务。因此,第三方物流合同是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
2.物流合同为要式合同
物流合同涵盖的内容极广,一般涉及到运输、仓储、加工等内容,运输中又可能包括远洋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大陆桥运输、运输保险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只有具备一定形式(比如书面形式),才能使物流合同得到更好地履行,才能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物流合同是诺成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物流合同的性质决定了物流合同应当是一种诺成合同。在物流标的物交付之前,物流服务需求方和物流服务企业可能已经为履行合同进行了准备,支出了成本。前者签订货物转卖合同,制定生产计划等,后者腾空仓位,安排车辆,并且还可能因为自身规模能力原因拒绝与其他客户签订合同。如果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这样对物流服务需求方北京锦佳律师事务所和物流服务企业双方来说都是极不公平的,会严重影响双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在物流合同中,只要经过物流服务需求方要约和物流服务企业承诺,即宣告合同成立。
(二)物流合同的特殊法律性质
1.运输仓储合同
有一些运输、仓储公司处于转型物流行业的最初阶段,这些企业接受货主企业的委托,以费用加利润的方式定价,收取服务费。这种经营模式是对运输、仓储等诸多环节按照成本最小化的原则进行了系统集成,其法律性质仍然是运输、仓储等合同关系。在运作过程中诸如优选货运路线、货运系统监测等物流增值服务只是其内部为了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进行的改善而已。我国大多数第三方物流服务均属于这种经营模式。
2.委托合同
我国物流企业渊源于传统的交通运输、仓储、批发零售以及货运代理等行业,在此基础上加入了其他增值服务环节,其中主要有条码生成、分拣包装、储存保管、分销、代销、寄售、邮购、展卖、超市零售、配送等。这种变异了的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性质,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这要看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货物分销应该属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但是我们不能把这个环节单独从物流企业的业务整体中剥离出来。物流条款夹杂于分销、租赁等合同内,只是在具体的合同中掩盖了物流服务的法律性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第三方物流服务的委托合同性质。
3.提供智力型服务的委托合同
有些较为先进的物流企业,其业务已北京锦佳律师事务所不再是简单的代理、运输、仓储、配送,其所出售的是按一定流程管理的设计方案。第三方物流站在货主的立场上,以货主企业的物流合理化为设计系统和系统运营管理的目标,为货主企业解决各种疑难问题,达到减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效果。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物流系统的设计,而不在于外包的部分作业。这种经营模式在物流系统设计方面的法律性质表现为一种提供智力型服务的委托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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