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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班措

请论坛负责人深思:论坛在接受随喜捐赠时,要不要遵守不予取的戒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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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换个角度看。
那位师兄把经幢放在布施论坛,由布施论坛代为结缘而已
只是僧多粥少,所以设定由精进修行的佛子免费结缘
布施论坛只是一个中转而已。

发表于 2011-1-28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廉而不刿 于 2011-1-28 19:26 发表
换个角度看。
那位师兄把经幢放在布施论坛,由布施论坛代为结缘而已
只是僧多粥少,所以设定由精进修行的佛子免费结缘
布施论坛只是一个中转而已。



经幢又不是余晓悟的个人财产,他以个人名义私自赠送论坛,就是不与而取,是犯戒的行为。
再说了,经幢制作的善款,是地藏论坛募集的,即使要转赠布施论坛,也要取得地藏论坛出资者的一致同意才行。而余晓悟偷偷摸摸的,私自处理经幢本来就已经不妥,何况还以他个人名义赠送布施论坛,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名利而已。否则,又何必以他个人名义赠送呢?
发表于 2011-1-28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看成赠送,看成放在布施论坛结缘发放就行了。

布施论坛本来也没有据为己有过。
发表于 2011-1-28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子入世大讨论之孝顺篇
多诵金刚经,破除我执和分辨之心。
发表于 2011-1-28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子入世大讨论之持戒篇
原帖由 索南多 于 2011-1-28 22:25 发表
多诵金刚经,破除我执和分辨之心。

多诵金刚经,破除我执和分辨之心。认清邪正之心,了解善恶之心,摒去空谈之心!
发表于 2011-1-28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索南多 于 2011-1-28 22:25 发表
多诵金刚经,破除我执和分辨之心。



善恶不分吗?这是你作恶的借口?犯不偷盗戒,盗用人家的东西归为己有,自他不分,也是破除分辨之心么?呵呵,恐怕你这样理解佛经,早就堕入拔无因果的大邪见啦
发表于 2011-1-29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1-30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年鸟,没想到论坛还这么热闹。8过俺也木有太多时间详细地看所有的来龙去脉,法律也只学过一点点的一点点,所以捏,跟班大状差得太远,不过借此机会可以多学点东西。  
这里涉及到的几个问题,俺是这么理解滴:


1. 这些个大菩萨们自愿助印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当然咯,除了“这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滴国际主义行为”之外,以小的浅薄的学识以为,这应该属于一种赠与,HIAHIA,如果大家在捐款时没有附加什么条件呢,那就默认这些经幢滴处分权归倡印人所有鸟。当然,这处分方式应该符合俺们佛教圈的惯常做法——一般认为只要“免费结缘”即可。怎么样,木有异议8?那就鼓掌通过!

所以说捏,对于这些经幢,咱捐款就捐款鸟,但对经幢是木有所有权滴,处分权也是默认委托给了发起人。


2. 布施论坛在这个过程中是虾米法律主体?有木有过错?

小滴认为,对于布施论坛来说,不管它是8是知道这些经幢是8是大菩萨们捐助滴,都不妨碍它“接受捐赠”,这是为什么捏?(山谷回音:为什么捏,什么捏,什么捏,么捏,,,,,)

因为这个“接受捐赠”,并8是真正滴“接受赠与”,实质上只是一种委托结缘——据可靠消息,布施论坛并木有将经幢占为己有(或私下由某些人给贪污),而是通过征求大家的意见,将余晓悟同学转来的法物按照大家认可的方式进行结缘。这并不违背大菩萨们们助印时的初衷。因此,这个过程中布施论坛是木有任何过错滴,不须承担任何责任。应该当庭释放!
看看,陪审团滴同学们都点头ing,谢谢鼓励,谢谢,


咳咳,继续。即使某些童鞋所质疑滴余晓悟同学存在的某些问题如经幢数量短缺等情况属实,那也只是另一个法律关系鸟,它跟经幢发起助印时滴平台(XX论坛)有关,应该去问问他们滴监管问题,跟布施论坛也是木有任何关系滴。

另外,俺偷偷瞟到,大侠们跑到布施论坛义愤填膺,也只是近几天的事情,布施论坛接受捐赠已经是三四个月之前的事情鸟。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看,即使布施论坛具备某种主体资格,它都是一枚善意受让人。也就是简称“善人”。看,大家又鼓掌,这是因为大家都知道布施论坛是好银嘛!


最后捏,给大侠们偷偷滴提个醒,如果咱手里确实有证据证明谁是坏银,就应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告他!请警察叔叔来处理,让具备资格的机关来盖棺认定。咱们可别去乱判,尤其8能在网上宣扬。因为这很可能会侵犯他人滴名誉权,甚至会构成诽谤罪滴。怕怕,,,,,,,,,,,,俺先闪》》》》》》》》》》》》
发表于 2011-2-7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反对。
余晓悟有全处置经幢。
出钱的人发心时,已经吧处置权交给余晓悟,由余晓悟结缘。
所以,余晓悟只要没有倒卖经幢赚钱,任何无偿布施的行为都是正当结缘。
余晓悟有这个权利。
布施论坛接受20座经幢,并非不予取,而是余晓悟布施的。不违反不予取戒。
而且,出钱人当初同意了余晓悟结缘的,现在不同意了,是出钱人违约,不是余晓悟违约。
发表于 2011-2-7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8# 的帖子

朋友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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