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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原创] 对《建议取消淫秽品罪》中有关观念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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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8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注意到,李银河女士又在公众面前发出一个建议取消“淫秽品罪”的声音,并且上升到违宪的高度,本文对其文章若干观念批判如下:

    李文中说:“一、违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由于淫秽品是人类想象力制品,是言论,不是行动,因此淫秽品法与宪法的言论自由条款是相互矛盾的。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我们应当或者修改宪法,或者修改淫秽品法。我建议在宪法中保留言论自由的条款,取消淫秽品法是这一建议的逻辑结果。”

    批判观点: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但众所周知,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在法律上来讲,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范畴,权利的另一面就意味着义务和责任。这就如同一个人有吃的自由,但如果吃毒药就会死,吃太多也会撑坏肚子,一个人在享有吃的自由的同时,必须要受到吃什么、吃多少的限制,才不至于死亡或生病。因此所谓吃的自由,是需要受到一定限制的自由,而不是胡乱吃的自由。

    宪法中规定了言论自由,因此每个公民都有发表各种形式的言论的自由,但是一个人如果用言论散步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就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者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如果一个人谎称在某栋大楼放了危险物品,造成群众恐慌甚至踩踏事故,这个人也将受到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处罚。因此,言论的自由和对他人、社会的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一个公民可以任意地发表有害于社会和他人的言论。

    李银河的谬误不在于她认为性权利和吃饭的权利一样应该受宪法的保护,因为饮食男女是人的两个基本欲求。但是,淫秽物品并不是性的本身,淫秽物品是刺激人们的感官和性欲的东西,它的罪过不在于承认了人的性欲的存在,而是在于它无限地放大人的欲望,刺激、诱惑成人甚至未成年人去放纵性欲,直到把身体掏空,淫秽物品就是诱惑人们放弃对欲望的节制。

    如果说作为人类或者个体本有的欲望无可厚非的话,而那些专门刺激、诱惑并帮助人们制造出新欲望的人却是值得谴责的!因为他们手法如同那些鼓吹“消费刺激需求”的所谓经济学家们一样,无所不用其极地刺激人们的消费欲望,然后再消耗地球资源和牺牲人们的健康去满足这些刺激出来的欲望,从而推动他们所要的经济发展,因为他们从中可以得到金钱。这个时代是一个商业化的时代,商人们看重的是金钱,如果人们不放纵性欲,那些方兴未艾的“性产业”和鼓吹性乱的“性学家”们,将去往何方呢?因此,在这个时代,人们的性是一个值得花功夫研究的领域,而淫秽物品则是开发性产业的排头兵,它负责把人们的性消费欲望刺激起来,造就巨大的商业市场。“消费刺激需求”的理论背后,是满目疮痍的地球生态。淫秽物品的传播非罪化背后,将是整个社会淫乱之风的助长和无数人因欲伤身败德的悔恨。而那些鼓吹淫秽品只是一种“言论”的人们这时恐怕是“待到山花烂漫时,她在丛中笑。”哈哈


    法律并不禁止人们吃饭,吃饭是公民的权利。但法律要打击、惩罚那些制造、贩卖毒奶粉、毒火腿等有害食品坑害公众的人,制约那些用各种有毒有害的防腐剂、增白剂、膨大剂和无数种化学、生物激素刺激人的食欲却伤害人们健康甚至生命的人。同样道理,法律应该保护人的性权利,但也应该惩罚那些诱惑人们性放纵而伤身败德的人,因此,我为刑法典中有关淫秽物品的罪名规定叫好!



注:《刑法》第六章第九节对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作了规定,其中36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 本帖最后由 古檀清磬 于 2010-3-19 08:28 编辑 ]
发表于 2010-3-18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X李X银X河X好大的胆子HA
发表于 2010-3-18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谬论,应该限制淫秽物品,不要让其传播!
发表于 2010-3-18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子入世大讨论之孝顺篇
发表于 2010-3-19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子入世大讨论之持戒篇
对,支持有效限制隐讳物品,乃至取缔淫秽色情活动。
发表于 2010-3-21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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