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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无量香光网文章集锦》
[智敏上师]唯识二十论述记讲记 第十九讲
唯识二十论述记讲记
第十九讲
……已辨极微非一实物,是则离识,
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
由此善成唯有识义。(上来总有一十四颂,
……总是第一大段,四事难议境无、却征实境执)竟
复习(提纲) 《唯识二十论》 (续)
复次颂曰:
业熏习余处 执余处有果 所熏识有果 不许有何因
……此密意说,有何胜利?颂曰:
依此教能入 数取趣无我 所执法无我 复依余教入
上一次,论主返破外道执一的文,还有一点没有销完,今天我们先把它先销完,然后再接着把本论原文的纲要拎一下。现在看《述记》里“一应无次行”下论主以五个难来正破外人执一,最后的第五个难。
“又亦应无小水虫等难见细物”,假使这个境是一、不能分的话,水里的小虫本来是看不到的,那么应当看到了,不应当看不到。为什么原因?下边解释。
“此第五难。若执境一,无隔水中,亦应无有小水虫等难见细物”,假使说境是一,无隔的水,中间没有隔开、没有其它东西把它分开,这个水就是一,它里边应当没有小的、细的虫等等看不到的东西,应当都看得到。
“此立宗非”,这是立一个宗,说它不对;“下明所以”,下边说理由,再显它的因。
“彼与粗物同一处所,量应等故”,它既然跟大的东西同处在一个地方,比如说小的是微生虫,大的是鱼,那跟前面说的象、马一样,境(水)既是一,小的微生虫占满了这个水,大的鱼也占满这个水,大的鱼可见,小的微生虫也应当能看到。所以,它们量应当是一样的。“同一处所”,它们的处所一样,大家都占完这个处所,那么应当大小一样,粗的能看到,细的也能看到。
“所依之境,既是一物”,它们所依的境都是这个水,不管是大鱼还是小虫,都依在这个水里边。这个水是一物,虫也好,鱼也好,都占满了这一块水,都应当能看到。
“能依水虫,应无小者”,所依的是水,能依的就是依靠这个水生活的那些虫,它们应当没有小的。因为“彼小水虫与粗大物,依一所依,遍所依故”,跟前面的象、马一样,小的水虫跟大的、粗的那些鱼之类都依靠这个水,这个水是无隔的一块,它们都是“遍所依”,既然是一,碰到这边就碰到那边,全部碰到;占了这边,也占了那边,所以水里的微生虫,它的量应该跟它所依的水一样大。那当然能看到了。“能依所依,量皆等故”,能依的小水虫,与它所依的水,它们的量是相等的,因为是一,占了这一边就占到那一边去了。一是不能分的,跟那个象、马一样,占了这个角,那边那个角也占满了。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这是一个量,前面“应无小水虫等难见细物”是宗,它下面的“彼与粗物同一处所,量应等故”就是因。
“旧论说言:最细水虫与大色同,应无不可见。”这是说旧的翻译。“彼言‘色’者,即形量色”,他说的这个“色”,就是形色、量色。
“若小水虫,不遍所依,量不等故,可见细者”,假使小的水虫不是遍满这个水的,它们的量是不一样的(小水虫很细看不到);“所依不遍,故非是一”,小水虫不遍它所依的水,是看不到的,那么这个整个的水,就不是被小水虫全部占满,它只占了一点点水;既然没有占满,占了这边,不占到那边,那还是可分的,这个水就不能称一。“如说极微,六方分异,云何成一?”这跟前面讲的极微、那个阿耨色一样,它是六个方面都有一个极微跟它相合,每一个地方是不一样的,那就不能说是“一”。
“应立量言:小水虫等依无隔水,能依应等所依之量,执所依一故,犹如无隔一颇胝迦一所依色。”这就是上一次没有念的,大概因为是因明的量所以就不去管它,后来有人提出这个问题,现在就把它说一下。
“应立量言”,这是因明的量。先立一个宗,“小水虫等依无隔水,能依应等所依之量”。“小水虫等”,这不但是水虫了,可能还有其它的细菌等等,“依无隔水”,这个水是一块没有隔开的,“能依应等所依之量”,小水虫是能依,所依的就是水,这个水是一,小水虫放进这个水里去,它就遍满了这个水,能依所依的量应当是一样的。为什么原因?
“执所依一故”,这是说因。因为你说所依的水是一,无隔不可分的那么一块,小水虫放进去,它占了这一边,就占了那一边,它一占就全部占满。
“犹如无隔一颇胝迦一所依色”,这是举喻。“颇胝迦:宝石名,其状如水晶,光明莹澈,净无暇秽,有紫白黄碧四色。(参见《辞海》)《大论》云:此宝出山石窟中,过千年冰,化为颇梨珠,此或有也。”
有一种像水晶一样的宝石,据说是在山洞里边的冰,千年以上的冰,就结成这么一个颇胝迦宝,它的颜色有几种,即紫色、白色、黄色、碧蓝色。这个宝是一个颜色的,假使是黄色的颇胝迦宝,它整个的一个就都是黄色;假使是紫色的颇胝迦宝,那整个的一块全是紫色,是像水晶那样光明莹澈、净无暇秽的宝。
就好象这个“无隔”的“一颇胝迦一所依色”,它是没有隔的、清澈的那么一块。这样的一块宝,它的颜色是一,充满这个宝。这个说明什么?比喻那些小的鱼、小的水虫,应当也充满它们所依的那个水。既然是无隔的那么一块,应当小虫也充满那个水;充满了,就看得到了。这个颇胝迦宝是无隔的,它的颜色是一所依色,一个颜色就充满了这个宝,以这个来比喻小水虫应当看到。
“又应量言:小水虫等依无隔水应不难见,执水一故,如无隔水”,这也是一个量,意思差不多的。
“此中如前所说比量,论文既隐,唯强思惟施设安立,于宗因喻,皆遮过失”,这个论里边的文是隐了一点,所以他再强调一下,是还可以立量的,而且宗因喻都没有过失。“恐文繁广,不能俱明”,恐怕文辞太多,就不多说了,“善因明者,自当详悉”,懂因明的人,自己会知道。
“然或不须作其比量,准论但以道理征之,亦不违理”,或者也可以不要立量,根据道理来问也可以,不一定都靠因明,把道理搞通了,也是一样的。上一次就讲到这里,下边还有。
论:若谓由相此彼差别,即成别物,不由余义。
述曰:此正量部转计救义。谓见如前五义破一,遂作是义:亦非无隔眼所行境,体皆是一物。所以者何?由彼地相,此象彼马,处有差别,即成此彼二处地别;如是四足,处各差别,地即成四,一蹄之下校注① ,东西有殊,其地即异,不由异义校注② ;所余无隔,眼所及境,名为一物;有隔不及,遂即成多。故我宗中,无前五失。今牒言若谓由等。
校注①:江西刻本作“即成四一,蹄足之下”,据大正藏则作“地即成四,一[7]蹄之下”。[7]蹄=足ィ【原】(T43 , p. 998, b14-15)。
校注②:“不由异义”,考大正藏( T43, p. 998, b16)及江西刻本都作“不由异义”,而据论文“不由余义”,则此“异”字,应作“余”字。
“此正量部转计救义”,正量部看到,若执一的话,有很多过失,他们就转一个主张,来救这个道理:“若谓由相此彼差别,即成别物,不由余义。”论主先把这个主张提一下,然后指出它的错误。“若谓由相,此彼差别”,假使“由相”可以把它分别,它就不是一块了,“即成别物”,就成了分别的东西,“不由余义”,其它的就不分了。
“谓见如前五义破一”,他们看到论主用前面的五个道理把执一的主张都破掉了,再也没有能说是一的余地。以五个方面来破,每一个都能把他攻破,更何况五个一起来破,当然是没有办法了。
“遂作是义”,于是他们就改变主张,说,“亦非无隔眼所行境,体皆是一物”,前面说,眼睛看到一片没有隔开的境,体是一的,现在我们说,并非都是这样子。“所以者何”,为什么原因?
(25A)“由彼地相,此象彼马,所有差别,即成此彼二处地别”,这块地本来是一片草地,看上去没有隔开的,但是假使有象、马进去之后,这个地方有象,那个地方有马,地方不一样,就成两块地,不是一块地了。能够有差别、分得出来,那不是“一”了,就成“多”了。
“如是四足,处各差别”,一只象有四个脚,四个脚占了四个地方,这四个地方就成四块地,不是一块地了;“即成四一”,就成了四个“一”,不是一个“一”了;“蹄足之下,东西有殊”,四个脚成四个地方,一个脚之下,它蹄的东、西、南、北,也有差别。这又好分东南西北了。“其地即异”,这个地还是有差别的,不是一,可以分多,“不由异义”,其它的就不分了。
“所余无隔眼所及境,名为一物”,其它的没有东西差别、眼所能看到的地方,还是可说为“一物”。
他这样子,既没有改变前面的“一”,又把“一”的过失修正了一点,他认为这样就可以救了。但是下边论主又把它破了。
“有隔不及,遂即成多”,眼所能及的、无隔的就是“一物”,有隔的、眼所不能及的就成“多”。他把前面的“一”修正了一下,凡是有隔开的,或者眼睛一下子不能看完的、有东西占掉的,就成“多”,不是“一”。“故我宗中,无前五失”,所以说,我们的宗派(经部)里边,你所说的五个过失是没有的。
“今牒言‘若谓由’等”,“牒言”就是说,论主先把他们的主张重说一道,根据他们的主张,来找他们的错处。“‘若谓由’等”,就是论文里的那句话,“若谓由”,“等”就是等“相此彼差别,即成别物,不由余义”。
上面是论主先把经部的主张说一道,然后再指出它的过失,下面就是论主破了。你们这么说,还是有很多过失。
论:则定应许此差别物,展转分拆,成多极微。
述曰:此则第八论主正破。若由相故,此彼差别,其体各一,则汝定应许汝所执,此差别物体是一者,又以觉慧,展转分拆,成多极微,都无一物。如马住处,名为一物,四足各异,地即成四;如是于足东西方异,于东西方,多百千分;如是至细,成多极微。是故世间,无定实有唯一物者,故汝等计,皆述妄情,虚所施设。
“则定应许此差别物,展转分拆,成多极微”,照你们这样子说的话,这个一块的东西可以成差别,差别的再能分,不断地分下去,还是成了很多极微,不是一了。
“若由相故,此彼差别,其体各一”,如果说由它们各自的相,彼此的差别(如前面说的四个一,四个蹄就是四个一),每一个差别,它的体就是一个。这样子的话,“则汝定应许汝所执,此差别物体是一者”,这个差别的东西,本来是一,分了很多差别之后,这个差别又是一,那么你这个“一”就靠不住了。“又以觉慧,展转分拆,成多极微”,你说是一的东西,我们以觉慧(心里的智能)来分析,还可以分,这样子不断地分下去,就是很多极微,“都无一物”,都没有一个东西。
“如马住处,名为一物”,比如说马住的地方,它的住处是一,“四足各异,地即成四”,但是马有四个脚,四个脚又占了四块地方,一又变成四。“如是于足东西方异”,这样,四个脚就分占四个地方,每一个脚,它又有东西方向的不同,“于东西方,多百千分”,然后东西方各自又可分,南北又分,还有东南、西南、西北……,“如是至细,成多极微”,这样子不断地分下去,越分越多,越分越细,成了极微。你说的一,那不是一,还是多。
“是故世间,无定实有唯一物者”,论主下一个肯定的结论,世间上决定没有实在有而且是唯一的东西,这样的东西世间上是找不出来的。执着它是实在有,又是一,这样的东西不存在。唯识里边,都是不实在的,那当然没有这个过失了。“故汝等计,皆是妄情,虚所施设”,所以你们的主张,都是你们虚妄的情识里边所安立的,都不成立。
然后是总结了。从四个问难开始,到此为止,说了那么多,把整个的辩论总结一下。
论:已辨极微非一实物,是则离识,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
述曰:就第四段,破他宗中,此下第三,总结不成,显归唯识。已辨极微非一实物者,结前所破,能成极微,一实非有。是则离识,眼色等者,总结以上极微所成根境非有,即是离识眼等五根、色等五境,皆不得成。能成极微,非实有故,所成根境,何义得成?既尔,此无言何所显?
“就第四段,破他宗中,此下第三,总结不成,显归唯识”,先是外人问难,把外难破了之后,然后返破外宗,成立唯识。到这里返破外宗已经破完,他们也不能再转救,那么就总结说,你们外宗的主张都不能成立,那应该是怎么样?该是我们唯识的道理成立了。你们的道理都不成立,而我们的唯识道理,你们又破不了,那就显明我们的唯识道理是对的。
“已辨极微非一实物,是则离识,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
“已辨极微非一实物”,前面辩论了这么一大段,最后的结论,极微不是一,也不是实在有的东西。世界上绝对没有一个实在而又唯一的东西,你们说的极微就是这样的东西,那就不能成立,极微不能是这么一个东西。从这一点看,把极微破掉之后,离识之外有实在的客观外境,决定也是不能成立的了。
“是则离识,眼等色等,若根若境”,所以说离识以外的眼等(五根)、色等(五尘),若根(眼等是根)、若境(色等是境),“皆不得成”!就是先前的佛应某些机而说色等十处(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触)的教,这是佛的善巧说法,并不是说这些东西真的实在有,到在这里是总结,已经从各方的道理证明,这个眼等色等、根境十处,都不能成立是实在有的东西。
“‘已辩极微非一实物’者”,这是解释第一句话,“结前所破,能成极微,一实非有”,这句话是总结前面所破的极微是一、是实在有,不能成立。这个不能成立之后,识外的实在的客观环境是没有的,那么唯识的道理就成立了。
“‘是则离识,眼色等’者”,就是下边“是则离识,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这句话,“总结以上极微所成根境非有”,把极微破掉了,极微所成(堆拢来)的根、境等等,也破掉了,“即是离识眼等五根、色等五境,皆不得成”,离开识以外,眼等五根、色等五尘,那些物质的东西,都不能成立。
为什么原因?“能成极微,非实有故”,能够造成五根、五境的极微,它不能成立,“所成根境,何义得成”,所造的五根、五境当然也不能成立。能造的极微已经不是实在有,破掉了,那么所造的根境当然也不是实在的了。
“既尔,此无言何所显”,既然这样子,根、境是没有的,极微是没有的,这个话显明什么道理?
论:由此善成唯有识义。
述曰:显归唯识。离识根境,今既破无,故知根境,皆不离识,不离识色,可许有故。然诸根境,四大所造,诸宗计别,如唯识第一疏述。
[名相注释]由此善成,唯有识义 《成唯识论述记》(卷二)云:“然今大乘,一解,内自种子为其因缘,心内所变现行相分四大为增上缘,造根、境、色。故此论说,非是心外实大所造。”
“由此善成唯有识义”,既然极微没有了,根、境也是假名安立,这就很善巧地证明只有识,其它的东西是没有的。论主就归纳到一切法只有识、没有外境,实在的客观外境是没有的。
“显归唯识”,这一句话就表示都归纳到唯识的道理上来了。“离识根境,今既破无”,离开识的根、境都破掉了,没有了,“故知根境,皆不离识”,那么就知道根也好、境也好,都没有离开识,“不离识色,可许有故”,不离开识的“色”,是允许有的。那就是相分,八个识的相分都允许有,但是相分并没有离开识。
“然诸根境(这里书上是“然识根境”,这个讲起来不大讲得通,依大正藏是“然诸根境”。)(校注:江西刻本下册卷三第三十八页“然识根境”;大正藏T43, p. 998, c10“然诸根境”) ,四大所造,诸宗计别”,但是,讲五根五境、四大所造,在佛教里边,每个宗派讲的都不一样,“如唯识第一疏述”,在《成唯识论述记》卷二里边,讲得很多。
“然今大乘,一解,内自种子为其因缘,心内所变现行相分四大为增上缘,造根、境、色。故此论说,非是心外实大所造。”这是唯识宗的说法。
唯识宗说,这个根、境,都是识的相分所变;有部、经部则说,这个根、境是四大种所造,是离开识、独立存在的。这是各式各样的说法,不一样。但是我们这里就归纳到,根、境是不离识的,这个四大(极微)也是不离识的,那就是唯识宗的道理了。
上来总有一十四颂,合为四段。初之一颂,小乘外道四事难境无;次有五颂,释四难非理;次有三颂,释有情法二无我教;次有五颂,返破境实执。或分为三,合初二段,总有六颂,四事问答外境无故,此等总是第一大段,四事难议境无,却征实境执。
“上来总有一十四颂”,前面总的到这里为止,一共十四个颂。总共有二十颂,前十四个颂讲第一个大问难,“合为四段”,分成四段讲。
“初之一颂,小乘外道四事难境无”,第一个颂,小乘外道以四事来难“境无(没有外境)”。唯识宗说只有识、没有外境,他们就以四个事情来难。
“次有五颂,释四难非理”,论主以五个颂来解释他们的四个难不合理。
然后有三个颂“释有情法二无我教”,解释有情无我、法无我这两个教。
再有五个颂,“返破境实执”,就是反攻,把他们的主张都破完了,然后返破小乘,把这个境实破掉。境实破掉了,就证明只有识。
本来小乘外道的难唯识,以及唯识的破他们的问难,只是说,小乘外道说的道理(问难)不能成立,但还不能决定唯识一定是对的,仅仅是说,唯识是可能成立的;到最后一段的五个颂“返破境实执”,把境破掉,才决定唯识能够成立,除了唯识之外,没有其它的可能性了,外境决定是不能成立的,就回归到唯识这个道理了。
这个里边,或也可以分三段。“合初二段,总有六颂,四事问答外境无故”,把开始的二段、六个颂回答四个事情的问难,合为一段,“此等总是第一大段,四事难议境无”,这一大段,以四个事来难、讨论外境有没有的问题,“却征实境执”,然后论主反过来,征问他们执着实在的这个境,最后把它破掉。这是第一大段,这样十四个颂就可以分三段。一是分四段,一是分三段,都可以。
我们上一次复习的就是第一大段。整个的《唯识二十颂》,有七个难。第一个难是最长的,它的弯子也最多,所以我们要把原文再重新念一道,也是这个意思,因为窥基大师的解释太细了,结果总纲抓不住,我们把这个总的文再看一下就可以清楚一些。
现在看《唯识二十论》的原文。上一次念到,把有部的救(如何天上现有傍生?地狱亦然,有傍生鬼为狱卒等)破掉了。有部说,地狱里的狱卒、乌驳狗等等,可以不是实在的地狱有情所摄,但是由于他们(地狱有情)的业力,产生另外一种四大种,这个四大种是不怕火的,所以它在地狱里边,不受地狱苦,而且,这个四大种可以变现各式各样的样子来逼害地狱有情。
论主反驳说,“业增上力生异大种”,由业力的关系,能够产生一些不是有情但是可以起逼害作用的那些异大种,“非事全无,然不应理”,这个道理不是全部不对,但总的来说是错了,为什么?应当是识变的。你为什么说是识外的四大种变的?“许由业力有异大种生,起如是转变”,你们错就错在这里;你既然许由于业力的关系,而产生异四大种,起各式各样的转变,变成狱卒、乌驳狗之类,但是为什么你说不是识变的?“于识何不许”?许识外的异四大种所变,就不许是识所变?这个你们是讲不出道理来的了。这是逼得他没有话说了。
“论曰”,这还是驳有部的话,“何缘不许识由业力如是转变,而执大种?”你说是由业力转变、产生异四大种,起各式各样的相状来逼害罪人,为什么不许是由识所变,一定要说是异四大种?这个道理你也说不清楚,这就又把有部的救驳掉了。
接着是经部救,他把有部的救修正了一点点,说,这个造的业,熏习的时候就熏在识里边,但是感果的时候却还是在识外边。他这样修正之后,跟唯识就靠近了一点。他说,有部辩输了,我们的主张跟有部不一样,我们还没有输,我们的道理你还没有驳掉。
经部把他们的主张说了之后,论主又破。他怎么破?
复次颂曰:
⑹业熏习余处 执余处有果 所熏识有果 不许有何因
“业熏习余处,执余处有果”,你说业熏习的时候是熏习在识里边,而感果的时候又跑到识外去了,“所熏识有果,不许有何因”,那你为什么不允许果就在所熏的识里边?既然业熏在识里边,果应当也在识里边产生,为什么你却要跑到外边去感果?而又不允许所熏的识内就能产生果,这又有什么道理?这就将了他的军,他回答不出来了。
论曰:执那落迦由自业力,生差别大种,起形等转变,彼业熏习,理应许在识相续中,不在余处。有熏习识,汝便不许有果转变,无熏习处,翻执有果,此有何因?有教为因。谓若唯识似色等现,无别色等,佛不应说有色等处。此教非因,有别意故。
“执那落迦由自业力,生差别大种,起形等转变,彼业熏习,理应许在识相续中,不在余处”,这是经部的话。意思是说,业的熏习是在识里边,不在其它地方,而因为这个业的熏习产生的力量,生起一种不同的四大种,有这个形量力等等的转变,变成狱卒、乌驳狗之类,可以逼害别人。
“有熏习识,汝便不许有果转变,无熏习处,翻执有果,此有何因?”这是说他的不对之处。你说业是熏在识里边,却不许识里边能感果,而没有业熏习的地方(识外),反而说那个地方(识外)有果,你这个道理在哪里?这又把经部的救驳掉了。
既然业是熏在识里边,果当然是在识里边转;现在你说业是熏在识里边,而果却不在识内,跑到识外去了,这个是讲不通的,“此有何因?”所以论主反问他们,“无熏习处,翻执有果”,这是什么原因?
这个不好解释。经部、有部他们外宗看到这个道理没有办法辩了,就另外找理由,说:“有教为因。”你们道理上尽管这么说,但是我们依佛的圣教,以圣教量为因;这个道理并不是我们杜撰的,是有“教”作依据的。
“谓若唯识似色等现”,假使照你们唯识宗说,只有内识显现的那个相分,好象是外边的根境等等色法那样显现出来(“色等”就是五根、五境,“似色”即不是真的色、而是识所变),“无别色等”,实际上离开识之外,没有五根五境等等其它的色法。如果是这样的话,“佛不应说有色等处”,佛在《阿含经》里边经常说有五根五境、十二处,十二处里边的十个处就是五根五境,既然它们是没有的,为什么佛还要说有色等十个处?你们说这些都是识变的,没有真正的色,那佛应当不要说了。他们以佛的言教来作依据,再来辩论。
“此教非因,有别意故”,论主又否定,把这个理由推翻了。你们引的这个教,不能作依据,因为佛说这个话有别意,是另有涵义的。这在窥基大师的疏里边说,佛说十二处的教,有三个意图:一个是有别意,一个是有密意,一个是有胜意。这三个道理下面都要说。
颂曰:
⑺依彼所化生 世尊密意趣 说有色等处 如化生有情
第一个有别意,是什么别意?佛对所化的有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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