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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出三个葫芦娃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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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葫芦娃爸爸版权之争无定论 胡进庆告美影陷僵局

葫芦娃.jpg
(80后耳熟能详的“葫芦兄弟”)

今年2月,著名美术片导演胡进庆与助手吴云初正式提起诉讼,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葫芦兄弟》和《葫芦小金刚》两部作品中12个主要角色的美术造型著作权。年底将至,原被告双方已经进行了四次开庭,但依旧停留在调查阶段。

昨天,双方从早上十点半开始进行新一轮的执证,时间一直持续到傍晚五点。双方争议的焦点聚焦在“葫芦娃”属于个人作品还是法人作品上。从昨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这场葫芦娃之父的纠葛仍旧要持续下去,诉讼很有可能旷日持久。

冒出三个葫芦娃之父

昨天的庭审中,被告方有三位新证人出庭作证。龚金福、沈如东、沈寿林三人皆为胡进庆当时的同事。龚金福表示,自己当初担任了《葫芦兄弟》和《葫芦小金刚》的绘景工作,他认为葫芦娃的创作属于集体功劳,这其中也有自己的一份。而沈如东、沈寿林等当初也共同担任了《葫芦兄弟》和《葫芦小金刚》的动作设计。但原告认为,自己诉求的是葫芦娃的美术造型著作权而非其他。

原告孙律师昨日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这三人此前和胡进庆存在“利害关系”。据了解,早在1993年,胡进庆就将龚金福、沈如东、沈寿林等四人告上法庭。原因是,这四人未经美影厂和原告的同意,大量抄袭《葫芦小金刚》分镜头台本画面,并略加改动,擅自制作连环画,署名“继志”交由福建美术出版社出版。随后法院进行了宣判,认定四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沈如东四人共赔偿三原告6千元,福建美术出版社赔偿1千元,并不得出售库存连环画及再版。

当时没有著作权概念

一下子冒出了三个葫芦娃之父,这让原告方有些措手不及。原告方孙律师透露,在下次的庭审中,他将会做出应对,交付新的证据和证人。美影厂前任厂长严定宪(曾创作《哪吒闹海》等经典作品)曾做过一份笔录,他承认葫芦娃的形象为胡进庆本人创作。但这一新证能否站住脚跟?孙律师并不确定。

他表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葫芦娃的形象到底是法人作品还是个人作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孙律师解释道:“简而言之,就是创作者是否接受了单位的资金和物力来支撑创作。”

被告认为,当时美影厂曾发放过一笔特别的资金给胡进庆等人,用来鼓励创作。但孙律师表示,这只是美影厂给员工的津贴,和创作本身无关。他认为,胡进庆的创作皆为个人心血,这笔津贴只是劳务酬金,并非著作权的买断金。

美影厂前任厂长严定宪在其证词中如此写道:“当时无法无规,上海美影厂不存在对剧本著作权,角色造型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制度。”孙律师表示,当时的确没有著作权的相关概念,这也造成了如今的恩怨纠葛。

孙律师表示,按照正常的流程,本案最快可以在明年年初给出判决,但如今却陷入了反复执证的阶段。如此一来,判决很有可能会一拖再拖。而根据国外相关案例,类似著作权争夺一直是旷日持久。“超人”形象著作权西伯尔的继承人就曾与时代华纳就进行了长达数年的诉讼,而“奥特曼”著作权之争也持续了10年之久。

(东方网)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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